被告人:范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
范某于2014年7月7日入职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担任公司技术中心配置管理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代码管理服务器(以下简称SVN服务器)权限管理、源代码安全管理及版本管理,SVN服务器内储存公司所有业务相关系统开发的源代码及备份文件等。
2017年11月13日,范某正式离职。
2017年,范某因对公司没有及时加薪及未履行承诺分配公司内部股票心存不满,在离职前蓄意制造麻烦。
2017年11月3日,范某通过公司办公电脑,使用配置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司SVN服务器,设置系统定时任务计划,该定时计划于2017年12月31日10点执行任务恶意删除公司SVN服务器上所有的数据。
2018年1月2日,公司发现因SVN服务器内的数据被删除,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从SVN服务器下载产品源代码,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公司排查,需要对SVN服务器内的部分源代码进行重新编写,其中包括M-PAY综合支付平台系统的风控系统和POS+综合支付平台系统的代付系统、财务会计系统源代码。
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嘉联支付有限公司投入被删除数据重新编写的费用为人民币168.6万元,该评估结果仅包含重置开发成本中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酬,未包含开发利润。
201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将范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范某为泄愤报复,擅自删除公司服务器内的源代码,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8〕117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范某当庭认罪,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意见称:1、对指控我的犯罪动机有异议,我是在常规情况下设置定时任务计划,以便定时清理,我是误删根目录,导致SVN无法下载。2、误删的SVN服务器数据,不妨碍数据的来源,可以通过四种方法恢复,指控SVN代码重新编写的说法我认为不成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家属积极寻求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同时被告人的父亲一直卧病在床,家庭困难。综上,希望合议庭能够给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范某供述与辩解:
2017年11月3日在嘉联公司使用公司电脑登录服务器书写删除命令,设定的是每月31日对存储公司源代码的SVN文件夹执行删除命令,删除SVN文件夹内所有纯属数据。
我删除嘉联支付公司存储在服务器的数据是因为我对公司存在不满:一是公司没有给我加薪;二是2016年我从公司购买了1万多股的内部认购的公司股票,2017年时公司说可以逆向回购销售给员工的股份,并口头称2017年8月按照原有持股数量配发干股,但后来一直没有配,我就心怀不满。
法院裁定:
范某为泄愤报复,擅自删除公司服务器内的源代码,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误删SVN服务器数据,可以通过四种方法恢复,不认可恢复费用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到案后供述承认删除SVN服务器数据系因对公司存在不满,其当庭辩解的误删数据既与其庭前供述相矛盾,亦不符合常理。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证实,被害单位需对SVN服务器内的部分源代码进行重新编写,其中包括M-PAY综合支付平台系统的风控系统和POS+综合支付平台系统的代付系统、财务会计系统源代码。同时,被害公司恢复被删除SVN服务器数据所需费用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故本院对被告人当庭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虽表示认罪认罚,但从其误删数据的辩解可知其实质翻供。综合考虑被害单位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范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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